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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

北京大兴杀妻儿男子患精神病犯罪时在发病期间

分类: 案例分析 心理词典 编辑 : 心理知识 发布 : 02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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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兴杀妻儿凶手患精神病

  被鉴定实施犯罪时在发病期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已被送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

  本报讯(记者王媛媛)在大兴家中将妻儿杀死报警的犯罪嫌疑人c,被鉴定实施犯罪时处在精神病发病期,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,已被送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。

  今天上午,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,案发后警方将张武立控制。随后前往张武立交代的平日看病的大兴某医院查看病历。

  司法部门对张武立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了法医鉴定,最后诊断为张武立患有。案发时正处在发病期,受病症支配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时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

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  案件回放

  2009年12月27日清晨6时许,大兴清澄名苑小区,张武立将妻子、儿子杀死后自首。

  张武立接受民警审讯时称自己当时被魔鬼缠身,不是自己。

  当时妻子和儿子都曾求过他,但是他还是不由自主地用菜刀将妻儿砍死,并蘸着鲜血在墙上写下“为了人民”的血字。之后,张武立曾想自杀,但最终没能下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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